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相對人
-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廣
- 相對人
- 陳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銘裕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