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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聲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對人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相對人
陳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銘裕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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