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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楊文廣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陳銘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相 對 人 陳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銘裕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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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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