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7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782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謂君
- 相對人
- 盛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聖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新版船員服務手冊(本國籍及外國籍)增印採購案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約定條款第18條第5 項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