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泉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高郁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