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周泉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