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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周泉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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