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27號聲 請 人 王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低收入戶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