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救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鄧穎甄
- 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 相對人
-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藍信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07 年度士勞簡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107 年度士勞簡字第1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