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059號原 告 慶達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易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4日23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停放於路邊由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10,041元(其中工資為32,362元、 零件為77,679元),上開損害皆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此,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4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準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統一發票、維修明細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10,041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32,362元、零件部分為77,679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 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 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98年3月,距肇事日期 107年1月14日,應折舊8年10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 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 件部分應折舊69,9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7,771元(77,679-69,908=7,771),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40,133元(7,771+32,362=40,133)。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40,133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39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679×0.369=28,6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679-28,664=49,015 第2年折舊值 49,015×0.369=18,0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9,015-18,087=30,928 第3年折舊值 30,928×0.369=11,41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0,928-11,412=19,516 第4年折舊值 19,516×0.369=7,2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516-7,201=12,315 第5年折舊值 12,315×0.369=4,5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315-4,544=7,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