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 原告
-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伯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哲民律師
- 被告
-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光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光洲,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