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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給付修繕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原告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伯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告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光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光洲,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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