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鄭博文
- 被告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昇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仕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