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萬8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2萬830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30日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為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