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LEE TAI CHEUNG(中文名:李大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