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 原告
- 錢進義
- 被告
-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7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4日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