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原 告 廖尉堯 蘇建忠 薛意翎 王清秀 上開原告四人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周建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