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繼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東
潘蔡素琴
潘峻達即潘順榮
黃紫雯
賴山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坤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