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繼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東
- 法定代理人
- 潘蔡素琴
- 法定代理人
- 潘峻達即潘順榮
- 法定代理人
- 黃紫雯
- 法定代理人
- 賴山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坤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30日向上訴人為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賴山林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