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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確認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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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金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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