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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王昌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昌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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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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