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昌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