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