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