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李佳琳
- 當事人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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