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正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