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廣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立
- 聲請人
- 林清祥
- 相對人
- 翁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退還保固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5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