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聲 請 人 驊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榮 相 對 人 元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二份合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新北或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考量兩造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