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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聲請人
高美蓮即鼎褔企業社
相對人
趙志成
相對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趙志成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51.3公里處,有肇事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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