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高美蓮即鼎褔企業社
- 相對人
- 趙志成
- 相對人
-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趙志成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51.3公里處,有肇事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