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930號聲 請 人 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叔含 相 對 人 黃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設計工程合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