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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1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相對人
莊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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