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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傅瑞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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