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瑞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