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傅瑞慈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5000元,並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6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於同年月31日始具狀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章可稽,顯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