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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楊舒嵐

  • 當事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陳春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瑞 聲 請 人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相 對 人 陳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巷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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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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