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鈞瑞
- 聲請人
-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彬
- 相對人
- 陳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巷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