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楊舒嵐
- 當事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陳春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瑞 聲 請 人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相 對 人 陳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巷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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