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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全字第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全字第57號

聲請人
徐彰慎
相對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萬柒仟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交易記錄、存簿封面、裁判資料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就此,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爰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致其不能利用或處分受假扣押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再考量其另供擔保或本件假扣押不當所生之損害額,又衡以目前社會經濟狀況,並兼顧各受擔保利益人將來所得生之損害等一切情形,茲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第527 條、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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