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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2號

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傅冠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金全即良恆景觀工程行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金全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良恆景觀工程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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