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簡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7號
- 聲請人
- 陳俊維
- 相對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判決書被告欄所載「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為錯誤,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乃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名稱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及本院調取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被告公司之名稱亦同此名(見本院卷第26頁),是就被告公司之名稱,並未有何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須更正。再者,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如有臺灣分公司,其法人格本為同一,並不因未加上「臺灣分公司」等字,其二者即為不同之公司,故聲請人聲請更正,難認有據。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