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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
    汪坤炳

  • 原告
    賴建利
  • 被告
    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81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建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坤炳 胥崇仁 劉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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