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 原告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訴訟代理人
- 尤馨慧
- 被告
- 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公司簽立之宅配服務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運費,因兩造間上開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