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2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273號
- 原告
- 松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媛
- 訴訟代理人
- 馮天炫
- 被告
- 金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7年12月間,被告入住原告所應經營之松荷汽車旅館,初始被告皆有按期支付住宿費用,嗣後被告卻積欠房費未繳,現積欠自107年12月31日起至108年1月16日止之房費共新臺幣(下同)35,660元,爰依法提起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書立之欠款費用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旅館住宿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