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
- 原告
- 吉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煦
- 訴訟代理人
- 蔡亞琳
- 被告
- 睿富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承作被告公司「P2 P應用系統」開發,並簽訂睿富金融科技P2P 系統開發委外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系爭合約書第八條第一項明訂雲端主機與Line@ 使用費另計,107 年6 月間被告公司營運長黃裕元通知原告,被告將自行接管雲端主機與Line@ 服務,因專案於107 年1 月15日測試驗收完成,故原告結算107 年2 月至6 月雲端主機與Line@ 使用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1,819元,並於107 年6 月20日以電子郵件發送請款明細給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諭、營運長黃裕元、財務陳怡君等三人,因原告迄未收到款項,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819元。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如下:有關原告對被告費用之請求,因先前被告並未收到任何原告之通知,而被告公司股東現已更動,對費用轉嫁給被告來負擔,實為被告所無法接受,被告認為這筆費用是不存在的,且原告公司在6 月才跟我們報價,若如原告所稱2 月就已經是我們使用,那應該2 月就跟我們報價,請原告提出明確單據我們才願意支付。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書、P2P 服務平台專案測試驗收報告、107 年6 月20日催款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應收帳款明細、107 年7 月17日催款電子郵件、107 年7 月30日催款電子郵件、應收帳款統一發票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依兩造所不爭執之委外採購合約書第8 條保固維護第1 項約定乙方應自本專案驗收完成後一年內,免費提供應用系統保固維護(雲端主機與Line@ 使用費另計),以確保應用系統及軟硬體設備正常運作(本院卷第16頁)。又依原告提出之P2P 服務平台專案測試驗收報告觀之,測試結果均通過,並經訴外人即被告公司營運長黃裕元測試驗收並簽名,且據證人黃裕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法官問:是否有約定Line@ 平台開發使用費?)有」、「(法官問:你是否知道有多少費用未給付?)我有看到原告公司的財務寄送給我的電子郵件說明要給付多少錢,是包含房租內的整收費用,也包含107 年2月5 日至107 年6 月5 日AWS 平台使用費,並無各項列出,金額都是算在一起的,總額是113,718 元」等語,足證原告有通知被告有關107 年2 月至6 月雲端主機與Line@ 使用費合計31,819元未給付之請求,則被告上開所辯,自難憑採,是本件原告的主張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1,81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