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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李建忠

  • 當事人
    吳宇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原   告 吳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灝翔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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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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