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李建忠
- 當事人吳宇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原 告 吳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灝翔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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