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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 被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紫妤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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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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