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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訴人
即被告
方耀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晋盛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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