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 原告
- 宋玉良
- 被告
-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信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經查,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基隆市,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