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合銘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多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梁弘昇、國冠水產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國冠水產」、「國洋海鮮水產」正確之組織型態、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