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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富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2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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