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 原告
- 陳琬婷即凡人制作室內裝修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之睎、蔡尚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037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