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政
- 訴訟代理人
- 許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廖富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776 元(217,600+6,176+156,000=379,7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