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 原告
-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業
- 訴訟代理人
- 霍嘉慧
- 被告
- 曾柏睿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