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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原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被告
曾柏睿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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