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 原告
-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勇
- 被告
-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聰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5日向原告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郵政機關乃將裁定寄存於水碓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原告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之事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該寄存送達已於108 年10月2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