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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簡思涵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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