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 原告
-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 原告
- 葉苗褔
- 被告
- 邱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