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 原告
-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開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廷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曾琬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相關購買憑證及讓渡證明等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