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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原告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雄
被告
林煒宏(更名前:林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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