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12號
- 原告
- 楊素芳
- 被告
- 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良吉(已歿)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10月30日解散,並選任原公司董事長蔡良吉為清算人,但查訴外人蔡良吉業於92年11月4 日死亡,被告迄今並未申請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而法定代理人行使訴訟行為,有本院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訴外人蔡良吉戶籍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所為起訴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無法進行訴訟程序,經本院於108 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3 日內提出聲請狀1 份,聲請本院選任被告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聲請選任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年籍及住居所,原告於108 年6 月25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致被告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無法進行訴訟,乃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