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中屏
- 訴訟代理人
-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華屏、李惠屏、李鳳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